原审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别判处王某禹等16名被告人八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五百万元到十五万元;刘某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于刑事处罚。
宣判后,王某禹、庞某军、崔某艳、宋某英、柴某生、赵某涛、董某岗、孙某友、常某麟不服该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同年11月13日,二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后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定罪准确,但因二审出现新的事实应予部分改判。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驳回庞某军、崔某艳的上诉,改判其余各上诉人六年半到缓刑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五百万元到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中券资本传销
文章来源:鹰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