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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类直销违规的涉嫌传销,或类似直销的产品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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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异地传销的南北派,2005年南北甚至还没有完全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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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就是老式资金盘,数量少。
15年后,时代背景不同了。我精简压缩还是有九大类54种,原来一个传销罪,装下白萝卜胡萝卜就够用了,现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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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萝卜依旧站在别人地里卖别人的白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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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地里长出了深海萝卜、量子萝卜可治癌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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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卜地里只一粒种子,就可以贩卖萝卜原始股和期货萝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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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处还有萝卜币、萝卜链这种梦想在空中飘扬,
传销罪装不了,也装不进去了。
观点:首先,多层次首先是一种计酬形式
可以骗钱、圈钱、赚钱、烧钱,圈钱的融资特征也令其具备非法集资属性,在圈内这不是新观点但仍需科普,详情见图示。
其次,多层次也是种社会组织形式
他是一种人际网链条,以关联利益圈住人,形成组织粘性制造群体氛围,可以传播健康知识也可以传播歪理邪说,可以发展会员或下线、可以吸粉或骗粉、也可以推广宣传或者营造洗脑氛围。
简单说这个粘性可能是恶意洗脑、忽悠、诈骗,也可以是正常社会组织的正常行为活动,如销售、推广、宣传,还有很多新动向还在观察中。
问题升华了,从犯罪问题的治理,变成社会问题的讨论了........
不过这不是执法部门的目光范围,所以大概率不会被关注,如果您身边有社会学家、社会活动家,把这段话传递给他。
我们有几千万传销游魂,上亿的传销易感者,社会冷落了他们只能从传销获取温暖(虚假的正能量),这本来就是个社会问题,不是非黑即白的罪与非罪,我们需要正面面对这个事实存在的灰度。
再次,多层次是犯罪形式不是犯罪本质
这是个法律逻辑我不太懂,留给搞法律的人去分析。知网上法律人似乎也对这些有很多争吵,一些律师也在自媒体上叽歪,但是在一个不完善的、过时的定义基础上,所以肯定是七歪八扭的。很多问题的根源在于对多层次的定义,及其被迫的、胡乱的解读。
大陆法系很多时候是以结果为导向,传销尤其是庞氏,只能等他资金链绷断后才能干预。海洋法系的反金字塔诈骗,可以推导集资方收益来源(或者其自证),在崩盘之前确定为庞氏,可以避免更多人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