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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彭墩:未获牌照或涉虚假宣传 奖金制度疑似传销

来源:湖北彭墩传销责任编辑:湖北彭墩传销2019-09-05 19:29

湖北彭墩科技集团在并未取得直销牌照的情况下就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并宣称获得牌照,涉嫌虚假宣传。而其营销奖金制度被指疑似传销

法制日报《法人》记者 张凯华

“作为一个集团化企业,每一步都应该走得稳健才对。他们还没有领到直销牌照,就试水直销行业——其设计的销售奖金制度很像传销的套路,这真的很危险。”一位业内人士如是告诉《法人》记者,湖北彭墩科技集团(以下简称“湖北彭墩”)近年来在营销模式上的所谓创新太急功近利了。

记者调查:未获牌照或涉虚假宣传

湖北彭墩是否获得直销牌照?2017年8月9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就湖北彭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直销经营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予以公示,并提醒公众“如有异议请将相关材料发送至商务部(市场秩序司)。”

“商务部的公示只能说明它(指湖北彭墩)提交了开展直销业务的申请,绝不代表意味着认可它为直销企业,也更不代表它就可以以这个作为开展直销业务的‘入场券’,并开展直销业务。”上述业内人士告诉《法人》记者。他认为,公示不等于公布。 “提前”说自己已获牌照,明显涉及虚假宣传。业内人士称:“直销企业经营违规或涉传等举报多发,促使商务部放慢批牌速度,加大审核力度。”而时至今日,彭墩公示已一年时间仍未获得直销牌照,或大大打击了申牌信心。

 

早在2016年10月8日,彭墩官网即在其“直销信息披露”栏目上公布了两款直销产品,分别是“名盛牌蜂王浆软胶囊”和“名盛牌蜂胶软胶囊”,这两款产品均由彭墩集团控股的子公司、武汉名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但是,在商务部官网的“直销产品”名录中,并未查询到该两项产品。

为此,《法人》于2018年8月8日向“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发公函核实求证,8月13日,商务部市场秩序司的法规处电话回复《法人》,所有直销企业申报和公示以及核准的直销产品均在商务部官网上公示,也是唯一的途经,如果官网上查询不到所需求的信息,那肯定不是直销企业和不是直销产品。

“湖北彭墩在业务拓展中宣称自己是‘第一家拿到农业直销牌照的公司’显然系虚假宣传,如果其借所谓直销涉足传销,更是错上加错。”一位熟悉湖北彭墩的知情人士称,一家企业若是过于急功近利,很容易陷入违规操作。

疑点深挖:奖金制度疑是传销

记者了解到,彭墩电商直销事业的入门需要先成为会员。会员分为三个层级,“银卡”需花费6750元 折合5000PV值(PV值系直销公司专业术语,与积分类似)、“金卡”为13500元 折合10000PV、“钻卡”为32400元 折合24000PV,成为相应级别的会员后会得到相应等值的产品。还有广泛流传的彭墩维七直销奖金制度:直推奖、对碰奖、领导奖、见点奖、重消奖、福利奖、报单中心单奖,让人眼花缭乱。

 

此前有媒体暗访曝光:彭墩电商直销事业以“共享奖”、“管理奖”、“直推奖”、“批发奖”、“复消奖”、“房车奖”等六大奖金制度为核心的激励措施。业务人员可以通过直接发展和间接发展下线会员来达到相应的销售业绩,而计酬方式则会根据下线人数和销售业绩获得报酬。同时,采用双轨制,以小区的形式计酬,形成上下线关系且层次明显,会员的收入完全取决于下线人数的多少和销售的会员业绩。这些正是被《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列入传销行为范畴的。

针对上述情况,8月13日,《法人》特地向湖北彭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发出“采访核实函”,在公函中提出①贵公司是否已取得直销牌照?如已取得,请贵公司提供相关凭据。②如未能取得,贵公司是否可以以直销模式进行市场化运作?③贵公司对会员分“银卡”、“金卡”、“钻卡”三个等级形式,设直推奖、拓展奖,对碰奖、领导奖、见点奖、重消奖、报单奖七项奖励及 共享奖、管理奖、直推奖、批发奖、复消奖、房车奖六大奖金制度等营销模式是否涉嫌传销?➃在贵公司官网上“直销信息披露”栏目下,2016年10月8日曾发布两个“直销产品目录”,分别为名盛牌蜂王浆软胶囊和名盛牌蜂胶软胶囊,生产企业为控股子公司“武汉名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请问该两款产品是否获得商务部直销产品批准?

时隔半月,湖北彭墩向《法人》发来回复函,但该回复函并未就《法人》发出的采访函内容做任何实质性解释和说明。

彭墩电商董事长张将祖称彭墩进入直销领域所坚守的原则是“守正出奇,行稳致远”,但彭墩电商直销事业的开展则给人“急功近利,心野路歪”的印象,湖北彭墩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

法律链接: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禁止传销条例》显示,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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