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原国家卫计委作出的《关于批准玛咖粉作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附件规定,玛咖粉每天食用量≤25克,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但前述所提的“黄精玛咖饮” 每天食用限量未作标注,故法院认为,该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法院要求,佳仪美公司返还程明货款1.4万元。同时,程明退还给佳仪美公司所购“黄精玛咖饮”,佳仪美公司、跃莱公司、天天好公司支付程明赔偿金14万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武汉跃来、天天好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并进行上诉,诉讼理由为“黄精玛咖饮” 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程明不属于消费者,而以职业打假人身份借诉讼牟利。
最终,二审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