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二赠一”的营销模式究竟是否属于传销?昨天下午,虹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案件中的原告上海御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御久商贸)不服市工商局虹口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今年3月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对原告的处罚决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工商局虹口分局2006年12月27日对原告御久商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御久商贸”被罚50万元
2006年12月27日,市工商局虹口分局对御久商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工商部门认定御久商贸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下旬,在黄浦路99号以上课的形式,通过“卖二赠一”的营销模式,高额返利为饵,以认购产品为名变相收取入门费,吸收25人加入成为消费会员,共收取入门费61万余元。御久商贸还鼓动消费会员为尽快获得返利而发展人员加入。
市工商局虹口分局认为,御久商贸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传销行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御久商贸罚款50万元的处罚。
御久商贸否认自己搞传销
御久商贸不服,一纸诉状递进法院,称自己筹划的“卖二赠一”的营销模式不属于传销,由于公司个别人的错误宣传及会员的推动,导致有类似传销的行为,但公司并无传销的故意也未获得非法利益,故不构成传销。
御久商贸还认为,自己主要经营地在闸北区,并非黄浦路,而市工商局虹口分局也不具有管辖权。被告处罚前未有效告知听证程序,属于程序违法;公司成员为此事已涉嫌非法经营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反传销网,被告再立案查处属于重复处理,滥用公权。为此,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处罚决定。
庭审认定传销行为事实确凿
法院查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下旬,原告御久商贸实际负责人刘某及工作人员黄某、庄某等人,在黄浦路99号以上课的形式,采取“卖二赠一”的营销模式,以认购产品为名变相收取入门费,并以公司名义与之签订《消费会员协议书》,陆续吸收25人成为消费会员,共收取入门费61万余元。所谓“卖二赠一”即每个参加的人员以认购产品的名义支付3760元或29500元而成为公司的消费会员,按照加入的时间先后排队等候返利,队伍的第一名人员具有返利的资格,只要有两名新会员加入,其就可获得12000元返利,获得返利的会员到队伍最后重新排队等待返利,每人获5次返利后需重新支付相应费用再排队等待返利。
2006年10月10日,市工商局虹口分局根据虹口公安分局的通报对原告进行立案调查,认定原告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决定给予原告罚款50万元处罚。同时,被告还将事实、处罚理由、处罚依据及听证权利全部告知原告,但原告负责人刘某表示放弃听证。
法院庭审还查明,2006年9月20日,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虹口公安分局依法逮捕,黄某于同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虹口区检察院以刘、黄两人涉嫌非法经营罪向虹口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在审理过程中。
法院判决维持工商处罚决定
昨天下午的庭审中,法院认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御久商贸传销行为事实确凿,被告市工商局虹口分局有权对此予以查处,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正当。至于原告认为的被告再立案查处属于重复处理、滥用公权的观点,法院认为,由于刑事案件是处理原告的组织者个人,被告是对作为经营者的原告进行处罚,处理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并不存在重复处理情形。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工商局虹口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