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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大丰一女子组织传销非法获利50万被判刑

时间:2012-11-02 11:03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风清扬 点击:
中国江苏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 吴加全 记者 戚阜生)日前,大丰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袁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袁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5890.06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

中国江苏网10月30日讯(通讯员 吴加全 记者 戚阜生)日前,大丰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袁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袁芳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95890.06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至2012年4月,袁芳依托某直购官方网以经营未来利润“PV”为名,引诱群众免费注册成为江西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会员,再诱骗会员缴纳诚信保证金购买“PV”,成为其各级诚信渠道商后,继续引诱、发展其他会员缴纳保证金购买“PV”,成为各级诚信渠道商,从而获取高额返利。截止今年4月9日,袁芳本人已成为大区级诚信渠道商,其发展的下线诚信渠道商有391人且层级在3级以上,获利人民币495890.06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芳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袁芳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袁芳在加入传销组织时有受虚假宣传和媒体误导的因素存在,故法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作出定罪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风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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