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17日讯(通讯员 唐芳 唐慧 记者 李军)陈翠娥与他人合伙成立食品经营部,变相传销保健产品,案发后潜逃11年终落法网。2月14日,陈翠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2万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 陈翠娥,女,现年58岁,醴陵市人。1999年8月底,应同学张某某邀请,陈翠娥带着儿子袁某某与张某某合伙成立醴陵市某食品经营部,并成为某保健品连锁有限公司醴陵地区总代理,经销某系列保健食品。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兼会计,陈翠娥任出纳。该经营部不通过店铺形式销售产品,而是由营业员以购买保健品后每隔20天累加返回款的高额返利方式,向顾客推销产品,并发展营业员。陈翠娥主要负责收款、发货、返利和发放员工工资。 2000年4月,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该食品经营部的经营行为系变相传销。醴陵市工商局随即对该经营部作出了责令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截至案发时,该经营部销售某保健品3200余份,销售金额近97万元,陈翠娥获利12万元。同年7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陈翠娥、张某某、袁某某3人已携款潜逃。2003年,张、袁两人先后被抓获并受到法律制裁,陈翠娥依旧逍遥法外。慑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的“清网行动”的强大威力,潜逃11年的陈翠娥于去年9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责任编辑:风清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