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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拒绝传销逃亡时毙命 3人非法拘禁获刑

时间:2011-04-08 22:37来源:中国法院网讯 作者:风清扬 点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冬、张凡、卞登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张凡、卞登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

中国法院网讯   劝说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遭拒绝非法拘禁致人死亡。近日,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非法拘禁案。一审判处被告人刘冬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张凡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被告人卞登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

    2010年5月25日,山西省万荣县皇甫乡无业人员张凡以介绍工作为名,将毛某从山西骗至江苏省射阳县。次日晚,辽宁省清原籍的刘冬指使张凡和山西省临猗籍的卞登等人劝说毛某加入传销组织,遭毛某拒绝后,刘冬安排卞登等人将毛某反锁在射阳县合德镇一家属楼7楼室内,并安排张凡和卞登对毛某进行看管。同年5月28日10时许,毛某从该室房间窗户爬出欲逃生时坠楼死亡。

    案件审理中,被害人毛某近亲属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人张凡赔偿被害人毛某近亲属人民币11.5万元;被告人卞登赔偿被害人毛某近亲属人民币3万元,均已履行完毕,得被害人毛某近亲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冬、张凡、卞登非法拘禁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冬、张凡、卞登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冬、张凡、卞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冬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凡、卞登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被告人卞登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均予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凡、卞登能尽力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亦可酌情宽大处理。



 

(责任编辑:风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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