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甚者,他们称:“自愿连锁经营业”是由于“国家”引进、得到了“国家”暗中保护的投资方式。并且,这种生意的主人就是“国家”。只有国家,才能使几千万人从事这种生意。更为夸张的是,这种生意,是“国家”的需要、“国家”是最大的受益者。为什么这样讲,可从三个方面加以证明:一、团伙成员所使用的手机是联通公司的集团网,为什么使用联通公司的集团网呢?因为联通公司是全中资的国有企业,他们要抵制外货、防止资金外流。国家有国安局、通讯管理局等单位对民众的通讯进行监控。如果他们的生意不合法、这么大一个集团通讯网络,早被这些单位发现并取缔了。如果不合法,一个二、三十万的通讯使用团体,国家不可能批下来;二、国家对银行资金的监管非常严格,他们的加入者投资的六万九千八,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由团伙高级成员以个人的名义,在银行申请开立的一个临时帐号,再由此高级成员把临时帐号里的钱,转入总帐号里面。如果不合法,如此大的资金流向,银监会、人民银行早发现、并冻结了;三、如此多的人员聚集在合肥,当地政府、公安早已发现,而没有取缔。当地政府为什么没有取缔,因为合肥这地方征地拆迁采取的是分房不补钱的方式。当地人的地被征后,每个人都能分到几套房子。而这些房子如果不租给这伙从事传销的人员,当地人就没有收入、就会闹事;这伙人在当地租住、生活,要消费,也带动了当地经济的发展、解决了一部分当地人的就业。
当地政府也采取宣传的方式,劝告人们不要从事传销活动。但这种方式,团伙成员称是国家的一种“宏观调控”的方式。因为他们是在替“国家”培养“一批有胆识、有能力、有素质,能独挡一面的现代化商人”。从事这行“生意”,必须要有胆识。政府这样宣传,也是要吓退一批胆小者,而留下的都是能为“国”所用的胆大者;政府这样宣传,也是要告诫当地人,不要从事传销。当地人一但从事传销,会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政府这样宣传,也是人为地制造传销者与当地人的隔阂,保护传销者不受到当地黑、恶势力的袭扰。
要想加入这个团伙,有三个先决条件:一、22-50周岁;二、有合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身份证、身体健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有已经成为团伙成员的介绍人。他们的操作模式,是由初入者投资六万九千八,成为团员成员中的一员。这六万九千八打入团伙成员的帐号,一周后返还一万九千给新入者、作为新加入者的活动经费。成为团伙成员后,必须要找三个合作伙伴才能晋升。升为主任级后,次月有百位数的月收入。主任级下面的业务员、组长发展到一定的成员后,主任升为经理级,从次月开始,经理级有千位数的收入。经理级、包括经理级下面的人员,发展成员到二十九位后,升为高级经理、团伙成员称为升总。升总后,次月就有6-15万不等的收入。当升总后的高级经理,拿完一千零四十万后,就出局了。拿到“出局证”,就可以找国家从事国家项目的投资了。他们还设立了一个互助的合作模式,既上级要帮助下级完成他们发展成员的任务,才能晋升。
初入者投资的六万九千八,除次周返还的一万九外,很大一部分作为了操作成本、上级的底新及效益分红外,据称还有一部分纳入了国税。他们还称,有底薪及效益分红的人的收入一但超过三千五,就要交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他们底气的一部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税后收入是公民的合法收入,这也是这行生意合法的明证。还有一部分投资,有一万八,进入了“国家”掌控的“PE基金”。一但自己的投资及新加入者注入的资金不能保证“升总”后的人拿不到一千零四十万,就会从“PE基金”里补充不足部分。“PE基金”还有一个作用,就是出局者可以从基金中申请投资“国家项目”所不足部分。但项目赚到钱后,申请者必须返还基金的本金及利息,以壮大基金。
不管团伙成员怎么样洗脑、怎么样诱惑,我们只要稍为清醒一下,就能分辩出他们的这种行为就是传销。当然,确实也有部分人赚到了钱,成为了“土豪”。但我们的钱还是成为了传销团伙高层的囊中之物。一部分投资,成为了上级的底新和分红;还有一部分钱,成了看不见、摸不着的所谓“PE基金”。一但新入者不足、“PE基金”被团伙高层卷走,那我们这是血本无归了。
我们也不要相信所谓的“出局者”能优先投资国家项目。暂且不论所谓国家承认的“出局证”的合法性,单论国家的基础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是有一套完整的监督管理机制的。虽然他们宣称:他们的早期领导、李丽南女士,已成了湖南经济界的领军人物、并得到了长沙的地铁项目工程。但我们都是凡人、不是工程管理、施工的专业人士,也没有这方面的资质及经验,我们是没有能力去干这些所谓的“国家项目”的。虽然湖南省九届人大代表、平江县政协常委吴志立先生赚到了钱,成为了人人羡慕的“土豪”,但如果我们不昧着良心、欺骗、诱惑亲朋好友,我们也不成为象他那样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