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自由连锁经营“洗脑”,“邀”亲朋好友入伙,聚236人“脱贫致富”。7月20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件并当庭宣判,该案所涉的12名传销骨干分子均获刑,最高领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至2013年期间,黄某、黄某某、陆某等人经他人介绍,分别在河南郑州、陕西西安等地,加入“自愿连锁经营”传销组织。该传销组织以“西部大开发”、“1040阳光工程”等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1份至21份份额(第1份人民币3800元、第2份起每份人民币3300元),已获得加入资格,每名成员可发展2名直接下线。
根据该组织规定,在成员发展2名直接下线后,由伞下(下线)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购买份额作为晋升级别和计酬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
该传销组织采用实习业务员、业务组长、业务主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员(老总)逐级提升的“五级三晋制”的上下级网络关系。
该传销组织按照级别及发展伞下人员购买份额的数量计算报酬,包括直接提成、间接提成等。
2014年5月,该传销组织整体搬迁至嘉兴市南湖区,继续大肆开展传销活动,形成了以被告人黄某为嘉兴地区片区长的传销组织。至案发,该传销组织在本市形成六大体系,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达236人,传销金额累计人民币615.66万元。
检察机关认为,黄某、黄某某、陆某等人伙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公民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黄某等被告人的辩护人对各自当事人的涉案金额、发展人数等提出了辩护,在长达近6小时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及举证质证后,审判长当庭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黄某等12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12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六年不等,并处以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