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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乐山工商:警惕“微商”购物陷阱

时间:2015-09-13 22:49来源:互联网 作者:风清扬反传销 点击:
四川日报网,【提醒】乐山工商:警惕“微商”购物陷阱

乐山新闻网讯(李燕芩 周伟仪)随着移动互网联的发展,近年来,除了淘宝、京东等网络购物平台以及实体店等在线开设的网店外,基于微信、微博等高效社交工具的广泛运用,一种“潜伏”于微信中的电商,正在悄然兴起。所谓“微商”,就是微时代下产生的一类商人,即利用精致、灵巧的智能手机,借助虚拟的互联网社交平台,利用各种新媒体营销手段,向与自己建立朋友关系的客户从事网络商品销售的一类商人。由于“微商”销售或代购的各类大牌商品、海外商品种类丰富,采取微信圈好友一对一直接交流购物方式,免去了许多繁琐的交易流程,买卖意向达成后可立即送货上门,同城内更是几小时便可到达,因其交易方便快捷、价格优惠实在而备受网购一族欢迎。然而,“微商”来了,是馅饼还是陷阱呢?

据乐山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12315中心)9-10月统计,关于网络、电视购物的咨询、投诉共计76件,其中,关于“微商”的咨询达23件,呈现日益增多的趋势。如:9月19日,12315中心接到陈女士的咨询,称其在微信上购买了价值2000多元的化妆品,已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付钱,但是陈女士所购买的化妆品通过快递方式收货以后,她发现所收到的商品与“微商”在微信上承诺的品牌以及宣传的图片完全不一致,当陈女士与微商联系的时候,发现再也找不到这个微信好友了,“微商”已将陈女士“拉黑”。10月15日,曾先生致电12315中心,称因其在浏览微信时无意中发现了一条“微商”发布的iphone6代购信息,对方吹嘘其入港代购能力和手机性价比全网最高,且经常配合iphone6图片晒出成功交易订单。曾先生经几番交流后向“微商”打款8000余元购买两台iphone6,但是打款后“微商”就一直没有了音信。

其实,不管是“微商”、淘宝或是实体店商,在消费者眼中,只是购物渠道不同而已,以为都一样,等真正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发现有产品质量问题的时候,消费者才会考虑如何维权的问题,却已为时已晚。

据调查发现,“微商”包括在微信公众号、订阅号以及各种个人注册的微信号上从事商务交流和网络商品交易的各类主体。公众微信号大多为政府或企业所有,开办时需要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等手续,并且要经过微信平台开办方——腾讯的认证,目前,在公众微信号上从事商务交流和网络商品交易的大多为企业,如:中国建设银行微信号:CCB_elutong、乐山韩滋味贸易商城微信号:hzwgwsc等。微信订阅号,大多为实体店商或个人以实名制方式向微信平台开办方——腾讯处申请并验证后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如:乐山市德克士餐厅微信号:dicosls2424050。以自然人身份申请注册的微信(以下简称个人“微商”)无需实名认证和信用担保,任何人都可以注册成为“微商”。

从乐山12315中心接到的关于“微商”的23件咨询情况看,均属于在个人注册的微信号上从事网络商品交易时引发的问题,从其交易方式和自身特点分析,存在以下风险:

一是交易过程问题诸多。部分“微商”利用网络盗图或者柜台样板照诱骗消费者购物;消费者在微信上购买商品后,有可能面临已付款而“微商”不发货、“微商”销售商品无相关票据或者代购商品的小票系网店上卖出的各种小票模板,消费者无法识法票据真假;“海外代购”商品系国内生产,更换外包装后再由“海外”寄回或者“海外代购”商品无中文标识、标签;消费者收货后发现商品与宣传不符或所购商品有质量问题时,通过“微商”微信资料中填写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系到卖家;快递发货破损导致商品质量问题时,卖家与快递相互推卸责任等情况。鉴于以上情况,微信有演变成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新平台的趋势。

二是交易安全缺乏保障。“微商”开启了网络营销的新时代,创新推动了网络经济发展。针对网络交易行为的监管,目前,新《消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仅对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或第三方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网络交易行为作出了监管规定,但是对于“微商”这种通过网络社交平台从事网络商品交易的行为并未作出明文规定,对于“微商”的监管处于无保障的“真空”地带。

三是消费维权十分困难。在个人微信号上从事网络商品交易仅需注册一个微信账号,建立自己的微信朋友圈即可,好友添加也不是实名制,一旦在交易过程中出现问题,“微商”只需要删除好友或者直接更换微信号,就可以逃避责任,消费者因找不到“微商”而无法维权。

乐山12315中心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应警惕“微商”带来的购物陷阱,网购过程中应注意:

一是尽量谨慎理性消费。“微商”通过不断地在“朋友圈”里发布产品图片,利用朋友进行推销,通过展示真货专柜、快递单、专柜小票来诱惑消费者, 因此,在微信朋友圈里购物,消费者需要具备一定的鉴别能力,除了仔细观察商品的宣传图片外,更要重点了解产品的规格、材质、产地等信息。消费者应查看商品包装是否完好,有无破损。建议普通消费者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在购物前尽量从官方网站上了解相关商品的商标图案、字样、商品质量等信息,再做进一步的比对,对价格过低的产品一定要谨慎购买。

二是选择可信交易方式。建议消费者优先选择有法律保障的交易方式,如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网购,便于日后维权,新《消法》第四十四条对此有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当销售者或者服务者不履行赔偿时,消费者还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进行索赔。”与此同时,若消费者选择在个人微信上购物,在付费交易的过程中,一定要认真查看该“微商”的真实姓名或者通过有真实身份验证的支付宝进行付费,以确保交易安全。

三是及时举报违法犯罪行为。若“微商”销售或代购假冒伪劣商品金额特别巨大涉嫌构成犯罪,依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建议消费者可及时向公安部门举报。

(责任编辑:传销何日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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