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使大多数老百姓不懂得翻阅资料、法律明文,但是绝对有不少人还是会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资料,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八节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中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上的明文很简洁,于是不少求证者继续在互联网上寻找解释条款等等,却在国内外各大搜索引擎上得出诸如以下内容(此处用“解释”代替,下同)
中央两会2012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第七部新增补第224条明确规定,传销必须推销商品,资本运作无商品,因而不是传销,4月16日至19日在北京召开的资本运作第二次精英论坛将此项目定位民间经营合伙私募经济,在法律上提供了保障,在理论上做了定性,今后新闻媒体不能再负面报道传销,相关书籍已在新华书店出售...等等一系列的虚假内容。
这些信息让众多求证者陷入了死胡同,更让“传销”犯罪分子有可趁之机。
在我们向法律界的律师求证其“解释”真实合法有效性时,得到了否定的答案,那作为“中国人”的代劳提笔者,感到非常的不解:为何在极为严肃的法律文件面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内容以及其“解释”容许个人、组织或者单位随意篡改?而且是在国内知名搜索引擎网站上得出的结果,该网站的行为是否可以理解为为犯罪分子提供便利呢?
在质疑完上述内容时,我们继续地想知道银行卡、电话卡等方面的信息,老百姓是善良的,他们不一定会去怀疑有心人故意而为之地扭曲为捏造事实;更有许多老百姓,不知道党、国家、中央、政府等等下放的政策,于是,许多政策层面的内容被传销分子断章取义、以偏概全的地方非常之多,以致让不少人都在这个层面上陷入了死胡同,相信了“行业”是“国家行为”“国家重点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