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庐江传销:“资本运作”敛财 庐江三传销“老总”获刑

来源:市场星报责任编辑:吴安川2014-02-08 18:38
庐江传销:“资本运作”敛财 庐江三传销“老总”获刑

       庐江传销:“资本运作”敛财 庐江三传销“老总”获刑。 通过“自愿连锁经营业”、“资本运作”、“五级三阶制”的模式,三个庐江农民许某、荣某、倪某,建立级别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及高级经理(老总)的传销组织,以上线管理下线的运营模式非法敛财,获利50余万元。记者昨日获悉,合肥中院近日审结此案,三名传销“老总”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10万至5万不等。

3名传销“老总”的身份均为农民。2010年2月,现年52岁的许某经人介绍在湖南长沙市参加传销活动。不久后,许某将荣某、金某二人发展为下线。同年9月,荣某将倪某发展为下线。长达两年多的时间里,倪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7人,荣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48人,许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50人。截至2013年2月,3人以推销虚假的“份额”为名,要求参加者每人缴纳6.98万元,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许某在该组织中获利30余万元,倪某获利20余万元,荣某获利数万元。许某于2012年7月共向蔡某、黄某等人退款15.4万元。2013年4月18日,许某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江苏省警方抓获,同月22日被庐江县警方刑事拘留。随后,荣某、倪某相继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荣某、倪某非法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共同犯罪。三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故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罚金10万至5万不等。

对于判决,荣某不服,上诉至合肥中院,认为一审法院量刑过重,自己仅为从犯。近日,合肥中院审结了此案,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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