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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建资金互助平台“聚仁通宝”后改名鸿儒致胜涉嫌传销终被公诉?(2)

来源:聚仁通宝传销责任编辑:聚仁通宝传销2022-01-20 22:00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

 

 

(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

 

 

(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

 

 

(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

 

 

(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

 

 

(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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