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清扬反传销网讯:男子以挖币数字货币搞传销发展下线2247人终被抓捕
以挖币数字货币搞传销发展下线2247人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31991********,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经攸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以挖币数字货币搞传销发展下线2247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通过建立微信群等方式宣传“贝壳国际平台”,在宣传过程中歪曲国家区块链政策,宣称“贝壳国际平台”为全球用户提供数字资产交易和资产配置报备,会员可以通过持币增值、持币挖矿、多元挖矿三种模式享受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该平台要求下线必须通过上线邀请码进入,并购买平台自主发行的SC、BK等虚拟数字货币。引诱会员通过拉人头的方式获取平台奖励资金,平台本身并无实际经营,奖励资金全部来源于下线会员的投入。会员间按照推荐发展的加入形成上下级层级关系,发展下线层级19层,发展下线人员2247人。
2020年7月23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以挖币数字货币搞传销发展下线2247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谢某某、钟某某、朱某某、李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王某甲、成某某、王某乙、石某某、丁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提供虚拟数字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平台发行的虚拟货币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资金投入额作为计酬或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良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起诉书正副本十一份;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