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法集资的定义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特征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非法集资的典型案例 承诺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不法分子通常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在集资初期一般会按时兑付本息,待集资金额达到一定规模后便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致使投资人遭受经济损失。 案例1:自2012年12月起,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伙同李某等人,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在全国10余个省市开设“资某”线下门店及设立“唐某”、“摇某”等线上平台,通过广告宣传、电话推销等方式,以允诺年化收益5%-15%不等高额利息为饵,对外大肆销售非法理财产品,涉案金额380亿余元,后该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编造虚构的项目 非法集资不法分子常以虚构项目欺骗广大群众投资。 案例2:犯罪嫌疑人张某,化名“章某”在诱骗众多老年人到其开设的公司购买保健品、富硒农产品时,用虚构的投资项目向老年人集资,并承诺支付高额利息。张某通过这种方式诈骗他人钱财,受害人数达60余人,涉案金额1200余万元,资金最终去向不明,集资参与人血本无归,2015年12月,张某外逃案发。“章某”从事非法集资多年,许多受害的老年人甚至不知道其真实姓名。2016年3月,犯罪嫌疑人张某被抓获归案,并被刑事拘留;2016年4月,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张某。 此外,传播网络虚假信息、利用亲情诱骗等也是非法集资的惯用手段。 总之 大家不要被小小的甜头诱惑了 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那可就亏大了! (责任编辑:风清扬反传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