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传销网提示您请:真爱生命,请远离传销骗局!

反传销研究所,风清扬反传销网,十年反传销解救反洗脑经验

当前位置: 反传销网 > 传销披露平台 >

山东共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传销行为

时间:2018-12-01 20:50来源:中国反传销研究所 作者:风清扬反传销 点击:
直销人透露,山东共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共点网络)采用直销模式运作市

直销人透露,山东共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共点网络)采用直销模式运作市场。

 

 

 

 

 

据网络资料显示,山东共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互联网工作多年,有资深互联网运营经验的专业团队共同打造。其核心项目(共点)平台是一款基于LBS技术,以红包为载体,运用区块链模式,以云计算+大数据为信息依托,助力商家和个体进行广告宣传以及生活服务于一体的自媒体社交应用软件。公司本着以科技谋发展,以诚信为基石的原则,积极响应国家号召,不断求实创新,在政府政策扶持下,在互联网行业突飞猛进发展的大环境下,打造具有强大功能的开放性综合服务类自媒体社交平台。

 

 

 

直销头条网编辑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到山东共点网络成立于2018年03月22日,注册资金2000万人民币(实缴资金0元)。法人代表王壮,执行董事兼经理王壮,监事张振伟,自然股东王壮。

 

 

 

 

山东共点网络奖金制度:

 

 

 

1、每天可以抢10次红包

 

2、领优惠券以超低价格购买超值的淘宝爆款产品

 

3、一元起就可以在一公里发广告

 

4、拿大点发红包金额的10%

 

5、拿大点抢红包金额的3%

 

 

 

一、成为VlP会员的要求

 

1、15元/月(首次体验价8元/月)

 

2、69元/半年

 

3、99元/一年

 

注:100个能量点兑换的VIP会员激活码所升级的VIP会员为终生制会员,新制度上线后能量点仍可兑换。

 

 

 

二、升级VlP享受收益

 

1、每天可抢20次红包

 

2、VIP特权20元起就可以投放全区县、全市、全国的红包广告

 

3、即将开通专属VIP会员任务大红包

 

4、拿大点发红包金额的10%

 

5、拿大点抢红包金额的3%

 

6、享受直推会员升级VIP会员金额的50%

 

 

 

三、VIP升级

 

V0:每月付费会员,+10次抢红包次数

 

V1:在共点中累计发红包达到100元时,+20次抢红包次数,并赠送1000广告积分

 

V2:在共点中累计发红包达到200元时,+30次抢红包次数,并赠送2600广告积分

 

V3:在共点中累计发红包达到500元时,+40次抢红包次数,并赠送9000广告积分

 

 

 

四、成为部门经理的要求

 

大点中达到30VIP会员并且团队人数达到100人。

 

 

 

五、普通部门经理的收益

 

1、拿大点发红包金额10%

 

2、拿大点抢红包金额3%

 

3、拿团队发红包金额2%

 

4、拿团队抢红包金额1%

 

 

 

六、VIP部门经理的收益

 

1、拿大点发红包金额10%

 

2、拿大点抢红包金额3%

 

3、拿大点升级VIP的50%

 

4、拿团队发红包金额2%

 

5、拿团队抢红包金额1%

 

6、拿团队升级VIP的10%

 

注:如果团队中有平级部门经理,可拿平级部门收益的15%

 

 

 

七、成为总经理的要求

 

大点中达到10个部门经理并且团队人数达到8000人。

 

 

 

八、普通总经理的收益

 

1、拿大点发红包的10%

 

2、拿大点抢红包的3%

 

2、拿管理部门经理收益的20%

 

 

 

九、VIP总经理的收益

 

1、拿大点发红包的10%

 

2、拿大点抢红包的3%

 

3、拿大点会员升级VIP的50%

 

4、拿管理部门经理收益的20%

 

注:如果团队中有平级总经理,可拿平级总经理收益的25%

 

第一期500万个能量点即将发行完毕,新制度即将上线,让我们共同创造更高的辉煌。

 

 

 

 

 

 

 

关于山东共点网络直销市场发展状况,直销头条网会持续关注。

传销的特征是,一,交钱获得加入资格,不管有没有产品;二,发展下线获取提成,也就是说你的工资的来源,是你的下线所交的钱里的提成;三,组成上下级关系,层层返利。传销禁止条例是2005年颁布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入刑是2009年,刑法224之一。法律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资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认购商品等方式等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责任编辑:风清扬反传销)

  

  (责任编辑:传销何日绝)

  

  本文信息转载于 风清扬反传销网 ,国内专业反传公益性组织,反传销研究所合肥传销QQ群242727084

  中国反传销研究所解救传销受害者风清扬微信13733876490咨询专线13733876940 www.fanchuanxiao.net

  专业反洗脑,手机定位解救寻人。打击传销,我们在路上!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栏目列表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