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发了关于“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在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指出,根据2006年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要点和当前传销活动的新情况,国务院决定,从现在起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专项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2006年9月为动员部署阶段。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将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 这次专项行动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为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行动的指导和督查。公安机关将加大对传销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大对大案要案的侦破。《方案》同时指出,通信、人民银行、教育、监察部门及新闻单位将积极参与其中,为此次行动提供相应的支持。同时,在这次专项行动中各地社区管理和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还要参与并充分发挥作用。 在持续一年的专项中,将集中打击、取缔以“拉人头”、团队计酬、收取入门费等方式以及通过互联网、假借直销名义进行的传销活动;重点惩处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为传销提供条件的行为;以广西、广东、山东、河南、辽宁、吉林、安徽、江苏、云南、贵州、山西、河北、四川、北京等14个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省(区、市)为重点地区。对问题突出、社会反应强烈的广西来宾、广东清远、安徽阜阳、云南曲靖等地的传销活动进行全面整顿。 《方案》指出,通过专项行动,使重点地区传销活动数量明显减少,反复势头基本得到遏制;其他地区传销活动得到有效控制,经常性、规模化的传销活动基本杜绝;群众识别、防范传销的能力进一步增强,被骗往异地参与传销的人员明显减少;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初步建立。 此次行动将集中力量查处涉及地域广、参与人员多,以及通过互联网传销、利用传销非法集资等社会危害严重的重点案件,严惩从事传销活动的单位、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严厉打击暴力抗法以及传销引发的盗窃、抢劫、非法拘禁、杀人等恶性刑事案件。 互联网、高校、房屋出租、人员招募、培训、计酬被列为专项行动的工作重点。转向行动将坚决取缔打着直销旗号从事传销以及直销企业从事传销的行为,严格执行直销企业市场退出制度。进一步完善打击传销的联合执法机制,加快打击传销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及骨干分子档案,探索建立社会查询制度,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及举报奖励制度。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重点抓好对农民工、在校学生、下岗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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