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华商大厦有限公司不服被告北京市朝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以非法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为由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一案,判决维持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5年5月17日,华商大厦公司与中天行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华商大厦公司将华商大厦4个房间出租给中天行公司,租赁期限为一年。2006年3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对中天行公司在华商大厦的经营场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中天行公司工作人员在华商大厦的房间内进行传销授课活动。3月20日,朝阳工商分局以涉嫌为传销提供培训场所为由对华商大厦公司进行立案。2006年5月9日,朝阳工商分局向华商大厦公司送达了《听证告知书》,告知对其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明确注明该公司所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可以要求听证。6月27日,北京市朝阳工商分局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反传销网,没收华商大厦公司违法所得525元,并处10万元罚款,于第二天送达到华商大厦公司手中。华商大厦公司对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朝阳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我国《禁止传销条例》中明确规定:“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在本案中,中天行公司在华商大厦的经营场所内从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传销行为已被认定为真实存在,而其从事传销行为的经营场所系华商大厦公司提供。华商大厦公司的行为符合《禁止传销条例》中所规定的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的特征,故北京朝阳工商行政管理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且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履行了告知、听证等法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并无不当,故法院作出了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判决。 (责任编辑:传销何日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