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二赠一”的营销模式究竟是否属于传销?昨天下午,虹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案件:案件中的原告上海御久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御久商贸)不服市工商局虹口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于今年3月向该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依法撤消被告作出的对原告的处罚决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市工商局虹口分局2006年12月27日对原告御久商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御久商贸”被罚50万元 2006年12月27日,市工商局虹口分局对御久商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工商部门认定御久商贸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下旬,在黄浦路99号以上课的形式,通过“卖二赠一”的营销模式,高额返利为饵,以认购产品为名变相收取入门费,吸收25人加入成为消费会员,共收取入门费61万余元。御久商贸还鼓动消费会员为尽快获得返利而发展人员加入。 御久商贸否认自己搞传销 御久商贸不服,一纸诉状递进法院,称自己筹划的“卖二赠一”的营销模式不属于传销,由于公司个别人的错误宣传及会员的推动,导致有类似传销的行为,但公司并无传销的故意也未获得非法利益,故不构成传销。 庭审认定传销行为事实确凿 法院查明,2006年6月初至2006年7月下旬,原告御久商贸实际负责人刘某及工作人员黄某、庄某等人,在黄浦路99号以上课的形式,采取“卖二赠一”的营销模式,以认购产品为名变相收取入门费,并以公司名义与之签订《消费会员协议书》,陆续吸收25人成为消费会员,共收取入门费61万余元。所谓“卖二赠一”即每个参加的人员以认购产品的名义支付3760元或29500元而成为公司的消费会员,按照加入的时间先后排队等候返利,队伍的第一名人员具有返利的资格,只要有两名新会员加入,其就可获得12000元返利,获得返利的会员到队伍最后重新排队等待返利,每人获5次返利后需重新支付相应费用再排队等待返利。 法院判决维持工商处罚决定 昨天下午的庭审中,法院认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御久商贸传销行为事实确凿,被告市工商局虹口分局有权对此予以查处,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程序正当。至于原告认为的被告再立案查处属于重复处理、滥用公权的观点,法院认为,由于刑事案件是处理原告的组织者个人,被告是对作为经营者的原告进行处罚,处理主体及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并不存在重复处理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