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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涉案资金一律没收 不予返回

时间:2018-05-09 05:44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点击:
被骗投入成本参与传销者,能否通过正常渠道挽回经济损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做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谈打击传销犯罪,建设和谐社会时明确表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还。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今年

  被骗投入成本参与传销者,能否通过正常渠道挽回经济损失?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昨天做客中国政府网与网友谈“打击传销犯罪,反传销网,建设和谐社会”时明确表示,参与传销活动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还。 

  据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介绍,今年7月16日至8月15日,打击传销专项集中行动一个月时间以来,全国14个重点省区市各级公安机关共立传销案件将近800起,破600起,涉案金额17亿元人民币,捣毁传销窝点6600多个,抓获传销组织者和骨干分子3300多人。 

  权威提示 

  传销资金不予返回 视情节处以罚款 

  “部分公众有这么一种心理:吃肉的时候、喝汤的时候不会想到政府的救济,当自己上当受骗的时候,那时候想起政府来了,希望政府给他挽回损失。其实像这种活动,最根本的防范还是在于自己。”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说,按照国家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参与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种非法经营的行为,投入的成本一律都要没收,不予返回。 

  国家工商总局直销监管局局长张辉说,按照法律规定,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对于传销的组织者、策划者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发现传销犯罪线索 向经侦部门报案 

  “传销利益链条是万变不离其宗,特别是拉人头式的传销,主要是精神控制、人身控制和资金控制。”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高峰提醒网友,如果对传销辨别能力不强的话,可到有关部门政府网站查询,经批准的直销企业和可以从事直销活动的区域,在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网站上可以查询。对查获的传销组织,工商、公安会适时向社会发布警示、提示。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就有犯罪分子经常利用的一些所谓公司的名称。 

  他提醒,公安机关打击传销的主管部门主要是经侦部门,一般情况下,发现传销的犯罪线索,可以向经侦部门电话或者直接报案,在紧急情况下,比如有人身生命安全受到侵害时,可直接拨打110。 

(责任编辑:传销何日绝)

  

  (责任编辑:传销何日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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