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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霖传销案犯罪嫌疑人该如何定罪的法律思考

时间:2018-05-09 05:26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点击:
2007年8月底开始,轰动一时的亿霖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开始陆续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昔日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豪言壮语,如今被认为是一场骗局。 因亿霖木业案涉案金额高,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多,再加上著名演员葛优对该事件的参与,这起案件被公安部门列为

  2007年8月底开始,轰动一时的“亿霖案”主要犯罪嫌疑人开始陆续移交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昔日“合作造林,首选亿霖”的豪言壮语,如今被认为是一场骗局。

  因“亿霖木业案”涉案金额高,受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多,再加上著名演员葛优对该事件的参与,这起案件被公安部门列为“迄今为止北京市最大传销案”,甚至有人称之为“中国传销第一大案”。

  然而,尽管“亿霖木业案”在很多事实细节上体现了非法传销的一些性质,也被认为是传销大案,但对于相关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却存在很大的争议。

  犯罪嫌疑人到底该以何种罪名起诉?起诉罪名能否成立?对于该案件定性方面的疑问,我们特别采访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的李肖霖律师和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的王建胜律师,请他们对本案的定性问题作出法律分析。

  观点摘要:

  李肖霖律师:该案件目前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虽然还不确定最后起诉的罪名,但之前广泛猜测的主要有以下两种: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通过这两个罪名的初步考量,我认为指控并不成立。

  王建胜律师:通过分析亿霖案的涉案情结来看,对于亿霖案件主犯按非法传销罪和诈骗罪追究都有可能。

 

  李肖霖律师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亿霖案件涉嫌的罪名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报道当中曾经有非法集资、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多条罪名。该案件目前已经到了审查起诉阶段,这些罪名是否能够成立并且被认定,是每一个代理律师和关心该案件处理结果的人常常思考的问题。这里我想对非法经营和合同诈骗这两个罪名作一个初步的考量,看是否能够成功地指控。

  一、关于传销定性和非法经营罪:林地销售的特点与传销有明显的区别。公安部公布了识别传销的四种方式:1、组织方式上,传销组织者承诺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组成上下线紧密联系的传销网络。但本案当中销售人员是有高额的销售提成,但没有上下网络分级提成的形式;2、计酬方式上,组织者以参加者发展下线的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形成传销的“ 金钱链”。本案当中,销售人员的提成方式是以实际销售的林地数量按比例提成;3、销售方式上,是多层次网络式销售。本案当中没有网络形式销售,而是店铺销售;4、经营目的上,传销不以销售商品为最终目的,而以发展人员数量、骗取钱财为最终目的。本案当中,在销售层面上的经营的目的就是土地的销售,而不是人员的发展。

  而从亿霖公司开设销售部销售林地的行为上看,难以符合这四种特点,因为所有的购买人都是最终用户,不是传销网络的某一层。

  二、关于合同诈骗罪名:目前听到的说法有这样几点:1、亿霖销售的数额超过了自己购买的土地;2、亿霖并没有对销售的土地进行实际上的投入;3、部分购买林地的人案发时还没有拿到林权证。

  但我认为,这几种说法都可以得到合理的解释。司法解释规定,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公司的履约能力不足,但通过努力可以实现,这样的合同行为不是诈骗。林业部的网站上公布的经济林生产可以在四年当中达到收获程度,合同当中承诺的土地是7年后才开始给予投资回报,也就是说,在签约后的第三年开始对土地投入,到第七年的时候,也同样可以实现合同约定的回报。

  而亿霖林地的销售至今刚刚三年多,案发的时间是在购买人购买以后的一年左右进行的。这就提出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如果承诺了7年给予回报,在第七年没有到的时候,是否可以指责对方无法给出回报,因而属于违约或者诈骗?

  在司法实践当中,当债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没有到达的时候,在民事上不能起诉对方拒不偿还债务。在没有出现合同对方卷款逃走行为的时候,也难以指控他刑事诈骗。

  关于“没有发出与销售数量同样的林权证”这个事实的法律意义是什么呢?我们知道,实践当中开发商多年办不下来房产证的问题是大量存在的,这种问题大多数是合同违约的民事问题而不是诈骗问题。亿霖的林权证没有及时办下来是根本办不下来还是正在办理当中,这需要研究。即使办不下来,在房地产法律实践当中,作为刑事诈骗追究责任的也几乎没有。两者是同样性质的问题。

  所有的民间林业经营公司都是在2003年中央9号文件颁布以后成立的,应该说还是一个新鲜事物。除了刻意地进行欺诈以外,大部分公司在经营当中是摸索前进,并非是有章可循。对发现的问题如何看?如何进行指导和监管也是行政机关的责任。如果没有过硬的理由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就否定了这些民营林业公司销售模式,中央的林业经营改革的步伐势必要倒退。

    

 

  王建胜律师
  河南众孚律师事务所

  赵鹏运等人在全国多个省市低价收购林地,以招聘为幌子,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各销售分部下设部长、经理、主管、销售代表等四级销售人员,同时采用集体授课,一对一贴身帮教,收取入门费等一系列手段,吸引投资者高价购买林地。亿霖木业在涉案的16亿多元资金中,就有4.5亿元作为提成发给了各级营销人员,还有一部分用于支付葛优等广告宣传参与者,dedecms ,更多的被实际操纵人用于购置豪宅、高级轿车等大肆挥霍。根据这些情况分析,本案和众多的普通传销案件有着惊人的相似点,按照对非法传销行为的常规定罪来看,以非法经营罪起诉主犯很有可能。

  在19世纪中期,传销开始在美国产生,最初是无店铺销售,后演化成多层次营销模式,因为这种营销模式极易放纵人的贪婪、自私性进而引发经济秩序混乱,造成社会经济损失,因此,其被称为“老鼠会”和“经济邪教”。

  九十年代,传销在中国登陆并迅速蔓延开来。在我国发生的传销一般具有主体合法、活动隐蔽、组织者疯狂敛财、使用黑社会形式集结和教化参与者等特点。涉及的犯罪罪名主要包括非法经营罪、集资诈骗罪、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等,并夹杂着非法拘禁罪、非法限制自由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伤害罪等。

  国家为制止非法传销行为,于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2001年3月29日最高院答复广东高法《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了,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以“非法经营罪”论处,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的陆续出台,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传销犯罪行为有了更为详尽的法律依据。

  另外,对于主犯按诈骗罪追究也很有可能。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亿霖案主犯的行为也比较符合这一犯罪特征。

  诈骗罪的量刑范围较广,主要有三种情况:l、一般的诈骗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传销何日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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