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缘何屡禁难止 打传办专家解读执法软肋
时间:2018-05-09 05:09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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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传销活动已经出现向西部、学校、农村蔓延的新情况。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传销活动,并常常与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他们哄骗大量群众从事异地传销,并使传销向西部经济
“目前,传销活动已经出现向西部、学校、农村蔓延的新情况。”日前,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指出,一些不法分子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从事传销活动,并常常与非法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交织在一起。他们哄骗大量群众从事异地传销,并使传销向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农村蔓延。此外,当前传销组织与执法部门的对抗有所加剧。据统计,仅去年年初至今年4月,广西、河北等13个省(区市)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传销人员暴力抗法事件就有36起,54名执法人员受伤。 相关部门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对传销进行清剿打击,可传销屡禁难止,并有愈演愈烈之势,原因何在?今日,市场与消费报邀请到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打传办”专家为你精确解读。 解读一 异地传销调查难取证难影响打击效果 在查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中,由于传销人员众多、异地活动、参与人员不配合等特点,造成执法调查取证困难。查处一处传销活动,当场查获的人员少则十几人几十人,多则几百人,人员来自全国各地,要逐人调查取证,反传销网,会牵制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要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十分困难。加上传销活动组织者、骨干分子常常使用远程控制、异地开设个人账户的方式,使执法机关很难抓获头目,控制传销资金。 另外,异地传销无资产冻结,也无账可查,目前所有被查的异地传销组织收钱后均不向付款人出具任何票据字条,不留任何证据,即使被抓,如在一天内查不出问题便可溜之大吉;同时,异地银行开户,财产不容易被冻结,使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无法到位。 对这种“拉人头”的异地传销组织,单靠工商部门一家很难取得有力的证据。2006年,遂宁市工商局发现该市存在一个聚众千余人的传销团伙,数十个传销“家庭”分布于城区及城郊结合部。随后,工商执法人员将挡获的几名传销骨干带到办公室调查时,传销人员气焰嚣张叫嚣着:“谁说我们违法了,如果我们违了法,你找出证据来!”执法因此陷于被动。 解读二 暴力抗法受害者执迷不悟不合作 处于“金字塔”底层的传销人员常因被传销组织抓住致富心切或者投资找不到合适的渠道,同时又想摆脱相对来说不宽裕的经济状况,急于投资的心理,而遭到传销组织的反复洗脑,以致相信致富神话。由于大部分传销人员是被亲戚好友或是同事以“找工作”、“发财致富”等谎言骗来,大多对此深信不疑。 大部分传销人员发财心切,投资心理不成熟,辨别能力差,心存侥幸,对于这样的传销者,短时间的批评教育根本起不到什么作用,长时间教育政府又没有这项专项经费,所以对多数传销者来说是打了就散,风头过了再聚,目前的这种打击可以说是治标不治本。经过传销组织“洗脑”,部分被骗参与传销活动的受害者中毒太深,一些陷入传销骗局者虽已经了解内幕但却企图捞回自已的损失,所以,他们对政府的取缔行动不理解,不配合,拒绝解救,对抗调查,有的行为偏激者还妨碍执行公务,有的甚至聚众闹事、哄抢财物、砸毁车辆、堵塞国道,扰乱政府机关工作秩序。 2007年7月,乐山市工商局执法人员配合公安解救一名湖南籍传销人员。在传销人母亲的带领下,工商执法人员顺利查找到窝点,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当事人理直气壮地质问:“我一没有销售,二没有生产,三没有服务,私人住宅,工商局有权检查吗?”并扬言要状告工商侵权。这名湖南籍传销人员拒绝母亲的劝说,坚持说一年能赚100万元,不肯回去,并在现场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
解读三 处罚不力传销组织者认为利大弊小 《禁止传销条例》实施后,其中规定,对于组织策划传销的,工商部门有权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工商部门将对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场所、货源等条件的,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以及参加传销的,也将给予相应的处罚。若构成犯罪,将移交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然而,尽管《条例》有明确规定,但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因无法查到大量现金,当地不能冻结其账户,导致执法处罚无法到位。同时,尽管传销组织者都够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标准,但在移送后,由于取证较难,办案成本较高,审判机关无法及时对其定罪,故公安机关一般都予以取保候审放行,释放后,工商机关在一年内不能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未达到惩戒的目的,这助长了传销组织者的气焰,认为利远大于弊。 打击传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但传销却屡打不绝,究其原因就是缺乏明确的对传销者进行制裁的法规,除了个别违法行为较重的被拘留外,大部分传销者就是对其教育之后予以遣散,而这些人换个地方还可以重新组织起来,这样就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另外,对传销组织者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他们还有从头再来的机会。 在国外,很多国家通过立法形式对传销制定了明确的限制性条款,坚决禁止金字塔集资诈骗行为。加拿大《公平竞争法》第55条对多层次传销作出定义,其中第一款明确提出禁止金字塔销售,对违法者处5年以下徒刑及2.5万加元罚款。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规定: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手段引诱一个消费者购买商品、服务,即属于滚雪球销售行为,可处以2年以下徒刑和罚款。 解读四 网络倍增有效监管传销网站缺位 随着科技的进步,传销逐渐转移到了互联网,这是一种比大众传播媒介更具有渗透力的方式,能够提供比传统传销方式多得多的会员资源。而且,以建站形式建立的联盟其入会费低廉,更加具有吸引力。推广业务的工具也更多样和方便,QQ等各种即时通信软件、在免费电影中夹带广告等手段都被使用。与一般传销组织相比,网上传销更让人摸不到头脑,他们的“拉人头”骗局更为隐蔽,发展下线的速度更为迅速,受骗人数更为众多,骗人手段更为多样。“骗钱不见面”,打着“网上营销”、“网上创业”、“电子商务”等幌子骗人入会。 2001年8月,广东警方破获一起利用互联网以传销方式进行非法集资(非法网络传销)的特大诈骗案。广州市东方神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非法集资诈骗,涉及全国30个省区市的210多个县市,发展了368个代销商,共售出80多万张虚假神龙卡,销售总金额达2.3亿多元。 搞网上传销者往往利用人们对网络世界、网络经济的不成熟认识,编织一些美丽的网上淘金梦。网上传销基本上采取会员加盟形式,这种“先吃后”的金字塔方式的致命处在于,一旦新进入者不足以供养金字塔上层的人,金字塔就会从底部迅速开始崩溃,受损害的只能是处于金字塔底部的绝大多数参与者。 目前,网络传销活动大多依赖互联网进行会员登记、团队排位、物流配送、业绩查询,而在我国只有公安网监部门和电信部门有权查处互联网上的行为,工商部门对网站只有检查之责,没有处罚之权,这个问题需要尽快解决。
(责任编辑:传销何日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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