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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去年破非法集资案69起“万里大造林”开始还款

时间:2018-05-08 22:41来源:人民网 作者:人民网 点击:
黑龙江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打击非法集资的成果和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据介绍,2008年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案6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人,挽回经济损失1.4亿元。黑龙江省相关部门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非法集资识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黑龙江昨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全省打击非法集资的成果和今年工作的总体部署。据介绍,2008年黑龙江省公安机关共破获非法集资案6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42人,挽回经济损失1.4亿元。黑龙江省相关部门提醒广大群众要提高非法集资识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万里大造林案开始返还集资款

  针对涉及黑龙江省众多群众的万里大造林和南山水利公司两起非法集资案的处置及进展,黑龙江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杨洪君介绍,目前万里大造林案件犯罪嫌疑人已宣判,现已进入资产处置和返还阶段。黑龙江省购林者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该案善后处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公告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登记确认。

  此外,南山水利公司非法集资案已由辽宁省警方立案侦查,相关责任人已经触犯了刑律,黑龙江省广大投资者不要再上当受骗。

  哈尔滨等大中城市是非法集资高发区

  据介绍,从涉案类别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经营证券和擅自发行股票5类案件占黑龙江省非法集资犯罪的绝大部分。从发案地域看,全省各市地均有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牡丹江等大中城市占发案总量的80%以上。从涉案行业看,非法集资涉及金融、房地产、种植、养殖、保健品、环保、高科技等多个领域。

  同时,非法集资的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有的是依托依法注册的中介机构或地下营销组织策划实施犯罪。如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擅自发行股票案,由一些所谓的专家策划该公司融资渠道后,向17个省市的不特定对象非法转让股东股权。还有的是利用养殖、种植等具有实物的投资行业,诱骗群众进行集资。

  今年启动风险排查

  针对非法集资,今年黑龙江省将加强广告监管,开展专项打击活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金融业务广告行为。同时还将开展各行业的风险排查,重点清查房地产经纪公司、商业类咨询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中介机构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此外,黑龙江省今年将重点打击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证券、传销、地下钱庄等犯罪活动,强化对犯罪线索的深度挖掘,加大对犯罪证据的收集和查证力度,对涉案人员要及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涉案资产的转移和流失。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突出的重点区域,要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打击和整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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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

  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基本特征是:

  (1)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由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

  (2)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外,还包括以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防范有“三要”

  一要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二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批准;是否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是否承诺高额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是否以合法的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非法集资9大惯用手段

  据介绍,我省近几年非法集资犯罪分子惯用手段主要包括9种:

  1、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经营权等为名,采取产权转让再返租手段进行非法集资。

  2、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3、以开发高科技项目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4、以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通过互联网等媒介“拉人头”传销进行非法集资。

  5、以预售、合作经营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dedecms ,收取订金、加盟费等进行非法集资。

  6、以办理出国劳务和代理投资理财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7、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进行非法集资。

  8、以公司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设中国代表处,收取保证金和手续费,提供互联网平台非法买卖外汇进行非法集资。

  9、以公司即将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为名,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以公司、公司股东名义擅自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转让股权进行非法集资。

(责任编辑:传销何日绝)

  

  (责任编辑:传销何日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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