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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绝传销遭围攻失手杀人 大学生被判有罪免予刑罚(3)

时间:2012-07-11 17:36来源:东莞时间网-东莞日报 作者:(李金健 实习生 方慧 点击:
庞胜斌捅人后即跑到二楼客厅的阳台玻璃门处,踹烂玻璃来到阳台向楼下住户求救,接着又撞开防盗网,顺着下水管道跳到地面上,之后离开东莞,返回河北老家。 不料,因李相泽受伤严重,被团伙人员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

  庞胜斌捅人后即跑到二楼客厅的阳台玻璃门处,踹烂玻璃来到阳台向楼下住户求救,接着又撞开防盗网,顺着下水管道跳到地面上,之后离开东莞,返回河北老家。

  不料,因李相泽受伤严重,被团伙人员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10天后,庞胜斌到河北省沧州市公安机关投案。

  被批准逮捕后,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庞胜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虽有防卫情节可减轻处罚,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故意伤害罪名成立 免予刑罚

  法院认为,庞胜斌作为一名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因网上求职被骗入传销窝点,受到传销人员的非法拘禁及殴打,为免受传销人员不法侵害,其持刀进行自卫,但造成一人死亡,其防卫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危害,应认定为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胜斌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李相泽等传销人员实施的非法传销行为是我国明令禁止的,其社会危害性严重,李相泽等人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鉴于庞胜斌的行为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对被告人庞胜斌免予刑事处罚。

  庞胜斌的犯罪行为导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了经济损失,除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被害人李相泽对引发本案存在严重过错,依法应当减轻庞胜斌的民事赔偿责任,由庞胜斌对原告人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痛哭是因为背负压力和委屈

  记者(以下称“记”):当法官判你“免予刑事处罚”时,你顿时痛哭,为什么?

  庞胜斌(以下称“庞”):我在看守所呆了16个月,听到免于刑罚时,我所背负的压力和委屈在那一刻释放了,控制不了。

  记:之前想过会是什么结果吗?(责任编辑:风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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