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传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属于骗取入门费传销。 99、在查处传销工作中,应当坚持打击与防范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100、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责任编辑:风清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