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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有理由保护传销吗?(2)

时间:2011-08-15 19:22来源:未知 作者:风清扬 点击:
2010年5月,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追诉标准二,要求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定罪必须符合下线发展3个层级,30个以上下线。然而,现在的传销体系中,一个独立的体系其实很难发展到30个人,而且由于他们行业内部的保

  2010年5月,最高检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追诉标准二”,要求“组织领导传销罪”的立案定罪必须符合“下线发展3个层级,30个以上下线”。然而,现在的传销体系中,一个独立的体系其实很难发展到30个人,而且由于他们行业内部的保密性,抓一个人顶多招出3个人,即使在“培训”现场被抓获的传销者,也被教会要一口咬定自己是来旅游,误入传销场合听听而已,只要没有掌握其确实参与传销活动的银行交易等资料,公安机关对此也并无办法。

  打击传销本应中央统一应对

  在地方各级工商局,打击传销的工作由公平交易处负责,但是这个部门并不是以打击传销为主,它的日常工作重心是处理一些商业诈骗等其它案件,这几乎先天的注定了地方打击传销的力度不足。以广西来宾市为例,2010年该市共遣返传销人员1.5万余人次,仅给传销人员购买火车票的开支就需数百万元.而更多地区的工商局由于经费不足,只能“当场教育遣散”,结果就是传销人员走出工商局,就又回到出租屋继续从事传销。

  传销更主要的是一个社会问题,而非简单的违法犯罪,广东、山东等省打击传销的成功经验是将打击传销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管理范畴,多管齐下进行治理,甚至租房给传销者居住,为传销活动提供场地都要承担连带责任,如果用破案的方式来打击传销,确实难以取得成效。此外,传销并不是本地治理出现的问题,从事传销的人来自全国各地,因此它的治理责任本来不应该让地方政府承担,而应由中央政府直接介入。打传各自为战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各扫门前雪,湖北,河南的传销方式甚至传销人员据称都来自山东,而广西的地方政府也一直抱怨说他们的传销者都是被广东人赶来的。

(责任编辑:风清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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